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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,一審依證交法等罪重判他9年半徒刑,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改判刑1年8月,同時解除林的限制出境、限制住居,也解除命他按時到轄區派出所報到。高檢署今天表示,檢察官等收受判決再審酌是否提起上訴,但高院解除對林的境管,卻在宣判當天又傳真主文要求高檢署啟動防逃機制;既然高院要檢方啟動防逃機制,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、解除限制住居,也解除到轄區派出所的定時報到,顯然前後矛盾,檢察官今天已經提出抗告。 【中央社╱台北29日電】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,高院27日改判3月及1年8月,同時解除限制出境與住居、不用到警局報到。台灣高檢署今天已對限境部分提出抗告。 全案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、銀行法、洗錢防制法等罪,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,併科罰金2億元;高院依偽造公文書罪,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,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,判刑1年8個月。其餘被控罪名均判處無罪。 此外,高院合議庭審酌林鴻明所涉犯的罪名都不是重罪,因此解除他的限制出境、出海、住居,也不用再到警局去報到。 高檢表示,檢察官待收受判決後再審酌是否提起上訴。 不過,高院解除對林鴻明限制出境(海)、限制住居、不要到警局報到等處分。檢方表示,高院宣判當日傳真主文要求高檢針對被告啟動防逃機制,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,顯然前後矛盾。 檢方指出,法院在審理過程中,對應該羈押的被告,本來就應該羈押,法院不押被告,再回頭要求檢察機關防逃,也有疑問。高檢今天對高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、解除限制住居、解除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裁定,今天已提出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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